申請志愿者條例
作者:教育資助網 發布時間:2022-11-17
志 愿 服 務 條 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六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三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九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一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二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第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第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十九條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志愿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一)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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